【11/28】立法規範不得報導暴力情色細節,您同意嗎?
  名人利用媒體爭監護權,兒童局看不下去決定大修法,梧桐妹條款、曹小妹條款,家長拍手叫好,記者卻群起抗議;報紙雜誌不得細述犯罪、猥褻、暴力、色情等細節,新聞還有什麼看頭? 請發表您的看法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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